李耀辉| 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操作指引
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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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
主要法律依据
申请主体
受理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所需材料
审查期限
不予立案的情形
审查的方式
应当不予羁押的情形
可以不予羁押的情形
采取量化方式评估羁押必要性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177 1711 7747
5364174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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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申请主体
五、受理部门
六、申请时间
七、申请所需材料
八、审查期限
九、不宜立案的情形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
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的;
系累犯或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进一步查证属实的;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可能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可能的;
系被通缉到案或者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十一、应当不予羁押的情形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十二、可以不予羁押的情形
十三、采取量化方式评估羁押必要性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羁押期限届满的;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
矛盾尚未化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
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其他应当减分的情形。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具有本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提供的申请材料故意造假的;
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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